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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之浅见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依法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之浅见

  作者:薛如怀 李延军

  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督的实践使我们深深认识到,从未成年人犯罪归因分析,很重要的一条是其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力度不够所致。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监督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督过程中,切实依法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保护,还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人权斗争层面看,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尤其是西方敌对人权势力惯于对我国人权事业“指手画脚”、“说三道四”的背景下,一旦发生侵犯未成年犯合法权益恶性事件,无异于授人以柄。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派驻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有以下浅见:

  要针对未成年犯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在维护好其知情权上着力

  根据对某未成年犯管教所(月均押未成年犯800名左右)的跟踪调查,未成年犯中法盲以及近乎于法盲的约占4/5,他们被送交执行后,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应知和应有的许多权利并不知晓。因此,维护好未成年犯的知情权,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要让新入所的未成年犯做到“八知”。每当未成年犯入所,要及时、细致地逐一审查他们档案中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然后把审查情况向未成年犯进行集体或者个别告知。使其知道八个方面的情况:即:自己档案中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罪名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情节适用是否妥当,羁押时间折抵刑期计算是否有误,是否符合送交执行刑罚的法定条件,刑期起止计算时间,服刑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派驻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的职责和任务,表达诉求的法定途径和形式、方法。

  (二)要让未成年犯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比较全面的认知。要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赋予未成年犯的权利摘录出来并制成“明白纸”,发给每一个未成年犯,使其能利用适宜的时机经常学习、翻看,便于他们对服刑期间法定权利的多样性有全面的认知和掌握。

  (三)要实施经常性的维权教育。通过专题性、随机性维权教育和解剖易发、常见的监管民警侵害犯人合法权益的案例等方法,用浅显直白的语言,一方面教育他们依法自我维权,敢对各种侵权现象说“不”;另一方面引导其正确认识犯罪就应当受刑罚处罚和依法服刑的必要性,在监管、教育和习艺改造中深刻反省自己的罪错,注意改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养成遵纪法律法规、所规所纪的良好习性。

  要针对未成年文化水平低的特点,在依法维护其受教育权上着力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初中阶段因故辍学的占69.7%,文盲和半文盲接近15%。鉴于此,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好四项工作。

  一要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据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按照未成年犯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年级编班,大力普及小学、初中教育。

  二要协调有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借助社会力量开设职业技术教育,使未成年犯不出监门就能学到一技之长,以适应他们回归社会后谋生和就业需要。

  三要帮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搞好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品德、荣辱是非、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内容要突出引领性、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在寓教于乐中让未成年犯明白荣与辱、是与非的界限,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做、那些不能做、为何禁止做、做了以后的法律后果怎样,不断培养强化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步改掉各种不良行为。

  在此基础上,经常对学习、教育计划、内容、效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确保未成年犯半日学习、半日习艺,防止学习、教育时间被侵占、挪用。

  要针对未成年犯尤为渴望自由的特点,在依法维护其刑罚变更执行权上着力

  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权和保外就医权,必须做到“四个清楚”:

  一要经常深入管区和犯群,采取谈心谈话、问卷调查、查看月考核得分等形式,全面了解每个未成年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情况,清楚其一贯表现好的和差的。

  二要定期检察每个未成年犯月考核得分情况,监督管区严格按照每个未成年犯的综合表现情况,客观、公正、合理的分配分值,及时纠正监管民警以个人好恶加减分现象,清楚其得分数量多与少的各种原因。

  三要按照《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经常摸排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未成年人数量,清楚各管区呈报、刑罚执行科的审查和所长办公的研究以及张榜公示在犯群众的认可情况。

  四要清楚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和法院的审理、裁定情况,重点检察监督在提请、裁定等环节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比照成年犯减刑是否适度进行了放宽。

  要针对未成年犯处于身心发育期的特点,在依法维其健康、休息权上着力

  未成年犯中尤以15至17周岁的居多,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发育、成长的过度期。维护他们的健康、休息权,要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原则,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严格落实未成年犯习艺、医疗、起居、饮食等方面的规定。

  一要强化对习艺情况的监督。受成年犯监狱运作模式的影响,重习艺效益,轻教育改造,有的管区时不时发生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不良现象。因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组织未成年犯加班加点,侵犯未成年犯休息权等违法行为。

  二要强化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医院履职情况监督。要适时检察未成年犯医药费的支出、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监督医院严格落实未成年犯健康查体制度,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使未成年犯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需要保外就医的,建议未成年犯管教所按法律程序办理。

  三要强化对未成年犯伙食情况监督。要经常检察食堂的卫生、饭菜数质量、“病号餐”、“回民灶”、开水供应和主副食品的购进渠道及其质量情况,建议在法律规定的供给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好未成年犯的伙食,力求细粮精做、粗粮细做,让未成年犯吃饱、吃熟、吃热,吃的卫生。

  四要强化对未成年犯居住情况的监督。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严格落实未成年犯宿舍面积每人3平方米以上,且做到防火、防潮、防漏、防寒、防蚊蝇和供电、供水、供暖、室内通风、透光、无异味的硬性要求。

  五要强化对侵犯未成年犯合法权益为查处。要监督监管民警规范、理性、平和执法,对侵犯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及时纠正一起。特别是对打骂体罚虐待未成年犯涉嫌犯罪的,不管牵扯到谁,都要坚决果断依法查处,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要针对未成年犯可塑性强的特点,在依法维护其人格尊严权上着力

  未成人犯罪时大都是临时起意且主观恶意性小,教育改造中可塑性强,这是未成年犯区别于与成年犯的显著特点。为了维护好未成年犯的人格尊严权,首先要加大帮教力度。要会同未成年犯管教所用正面健康、积极向上的教育去熏陶、影响、改造他们的精神和内心世界。在形式和方法上,要注重经常性和适宜性,做到循循善诱、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在对象上,要把新收的、单亲家庭的、性情偏激的和盼减刑、假释心切的作为重点。

  其次要加大人性化关爱力度。在不违犯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协调未成年犯管教所剔除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节假日内务可不作统一要求,在监规监纪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自由活动,参加集体活动时着统一配发、不含歧视性标志服装;大的节假日组织会餐、举办晚会;尽可能地多配备亲情电话,推行亲情会见、亲情帮教,为性格孤僻、心理障碍多的未成年犯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在管教区设置带有箴言名句的LED或者灯箱,营造良好的教育改造氛围。

  再次要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尊重、保障好未成年犯的姓名、肖像、生理秘密和日记、通信以及其他方面的隐私权。即便是媒体和相关人员从正面采写未成年犯悔过自新、洗心革面的新闻稿件、纪实性报道等,如果披露的资料有可能推断出该犯的姓名和相关情况的,也依法予以及时纠正。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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