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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2-0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问:个人和企业经过合法审批后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是否可以收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属于国家,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但在前述的五项规定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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