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石文静)近年来,盗窃电缆线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电缆线内含铜线,价格昂贵,因此电缆线成为不法分子较为“喜爱”的“作案目标”。日前,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被盗窃电缆案,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1月29日晚,在伊宁市某供电所库房院内,肖某(另案处理)使用断线钳盗窃电缆线。2022年1月30日,在伊宁市某院内,肖某通过艾某(另案处理)介绍到王某处销赃,并向艾某等人指认盗窃现场。王某明知该电缆为赃物而予以收购,通过微信向肖某支付9,800元。
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4日期间,在伊宁市伊某供电所库房院内,艾某同哈某(另案处理)、木某(另案处理)分三次使用肖某提供的断线钳盗窃电缆线,将电缆线剥削除外层黑色绝缘皮后向王某销赃。王某明知为赃物而予以收购,通过微信、现金向艾某等人支付共计68,736元。
2022年2月17日王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6月22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3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4日期间,王某明知肖某等人向其销售的电缆为赃物而予以收购,以微信、现金方式向肖某等人共付款78,536元。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13,051.08元。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某处扣押到赃物铜线1,400公斤,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9,600元,案发后已返还给受害单位伊宁市某供电所,王某家属在庭审后向受害单位退赔赃款23,451.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赔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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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