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唐杰)“对律师XX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律工作者YY处以20000元罚款”,法槌落下,一起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向被处罚人进行送达。昭苏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律权威,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诉讼代理人做出了司法惩戒决定。
2022年6月9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庭审结束,在双方当事人签阅法庭笔录期间,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内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导致了肢体冲突,后被审判人员劝阻和制止。
事后,该院高度重视这起事件的处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查看该法庭的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还原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
根据调查情况,昭苏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性质十分恶劣,在法庭这个庄重的场所,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保持理性、平和,给双方当事人做尊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但两委托代理人却在明知法庭规则和违反后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并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戒。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向双方发出上述惩戒决定的同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律师协会及其各自的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及职业素养教育,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一定期限限制执业。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单位和组织应当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遵守法律规定,这是权利,亦是义务,如有违反,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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