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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魏连章一审被判14年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 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魏连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魏连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魏连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副区长,吉林市龙潭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益,于2006年春节前至2017年2月,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2554万余元。

  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期间,于2012年5月份,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授意相关人员提高政府回购江岸龙苑小区回迁房的回购价格,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1136万余元。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副区长,吉林市龙潭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授意相关人员提高政府回购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魏连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办案机关已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全部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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