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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拒绝要明示,请及时说“不”

发布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没让他给我修汽车,他自己要修,凭什么我要给他付费呢?”“因为你明明知道他在给你修汽车,但是你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他修完汽车,你就得付费。”

  案情:2017年,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汽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时,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汽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找刑某修理。但最终却是昌吉某修理厂到达现场,修理厂与李某协商后垫付护栏损失费40070元及施救费10000元,并将受损车辆拉回修理。修理厂将受损车辆进行部分修理后,要求李某与运输公司支付垫付费用及部分修理费,被李某与运输公司拒绝。修理厂遂将李某与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运输公司向修理厂支付垫付款50070元及修理费45970元,李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庭审中,李某、运输公司认为修理厂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修理,双方之间并未达成修理合意,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

  法院裁判:涉案事故发生后,李某、运输公司明知修理厂为其垫付护栏损失费及施救费的事实,且修理厂将车辆拖至厂房维修期间,李某、运输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其未拒绝的行为视为对修理厂要约行为的承诺,因此,双方修理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其合同义务,修理厂要求李某、运输公司支付垫付费用及修理费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成立。因此,若拒绝与他人成立合同关系,在他人履行主要义务时,应当及时并明确表示拒绝。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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